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废电池冶炼重金属铅牟利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韩某、王某三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000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曾某与廖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墟南墩村、文儒镇石浮圩加月村等地分别开设了一座废旧蓄电池拆解厂和一座冶炼厂。曾某主要负责管理冶炼厂,廖某主要负责管理拆解厂。韩某、王某明知自己及陈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仍然将已购入的废旧蓄电池出售给陈某等人用于拆解、冶炼铅锭。2018年9月至10月,曾某与廖某等人共同收购废旧电池765.9吨,销售铅锭、烟道灰351.75吨,收入526万余元。韩某销售废旧电池获利34万余元。王某销售废旧电池获利14万余元。
海南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王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犯罪一般都是趋利性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必须处以罚金刑。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几名被告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鉴定评估,结论表明非法提炼铅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包括含烟尘、铅、二氧化硫的废气、含铅废渣及烟道灰等固体废物,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铅。未经处理的废气排入大气环境,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拆解场和提炼场的周边土壤中铅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20%以上,拆解场内土壤pb(铅)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建设用地的管制值,最大超标倍数1.8倍。提炼场被固体废物堆积处及烟囱附近的土壤pb(铅)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管制值,最大超标倍数227倍。同时,确认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案事件环境损害数额共72.1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21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万余元。
因此,本案中的上述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损害结果与几名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罚金刑等处罚方式能够更好地矫正以单位或者自然人为主体实施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