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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审理一起锂电池爆炸失火犯罪案件,造成一死一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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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奋达人

      为了非法电鱼

      王某安排钱某给有故障的锂电池组强行充电

      没想到锂电池组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

      造成一死一重伤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审理一起

      失火犯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钱某犯失火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六个月

      事发经过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租赁位于海门某沿街门面经营足浴部,雇佣周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周某某及其幼子吴小某居住在足浴部内。

      被告人王某曾委托他人违规组装了一组锂电池用于非法捕鱼等用途。202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安排被告人钱某将锂电池组搬运到足浴部充电,因电池故障无法充电。被告人王某经与电池组装人联系后,指使被告人钱某拆除锂电池组的充电保护装置后强行充电,致锂电池组异常发热,被告人钱某以电风扇吹等方式予以降温。

      当夜,被告人王某、钱某等人使用该电池组非法捕鱼。回到足浴部后被告人王某再次指使被告人钱某对锂电池组充电。

      第二日早上5时许,锂电池组爆炸并引发火灾,被告人钱某及时逃脱,被告人王某被烧伤致轻伤一级,周某某被烧伤致重伤二级,吴小某被烧死。

      另,该起火灾造成凯迪拉克牌小型客车、东风牌小型客车、冰箱、饮水机、空调等财产被烧毁,受损价值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王某、钱某的犯罪性质和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锂电池既是可燃物又是引火源

      一旦发生碰撞、挤压、过充

      和短路等情况

      易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锂离子电池起火的特点:着火速度快、持续时间长,燃烧温度高,扑灭困难,长时间自燃甚至爆炸。

      1

      锂电池起火爆炸原因

      锂电池主要依靠锂离子在正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充放电过程,从原理上看,造成锂电池爆炸最主要的因素其实有过充和短路两大类。

      01

      过充主要发生在锂电池的充电过程,由于电池存在电阻,充电过程中电池会蓄积大量的热量。锂电池中的保护装置可以通过检测电压的方式,对过充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但是,当过充时间过长,电压持续过高时,锂离子电池内部容易出现枝晶短路,导致锂电池温度和压力不断上升,从而产生爆炸、起火的风险。

      02

      短路主要发生在锂电池的使用过程中,锂电池在使用时,自身温度会持续上升,同时电池也维护正常的散热。

      如果因为外界因素导致电池温度过高,则容易导致电池隔膜损坏,引起短路,从而造成内部热量积累过多,引发链式化学反应,造成电池爆炸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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