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的限制
电池不得含有 REACH 法规(No 1907/2006)附录XV II 和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包含限制的物质,除非它们符合指令中该限制的特殊状况。
额外限制:
汞<0.0005%重量
镉< 0.002%重量(便携式电池)
铅<0.01% 重量(便携式电池)
相关标准:
EN lEC 63000:2018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products with respect to 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EN lEC 62321 series “Determination of certain substances in electrotechnic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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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迹
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将由委员会在授权法案中公布
该方法将符合最新版本的委员会产品环境足迹方法和相关产品环境足迹类别规则以下生命周期阶段和过程应包括在系统边界中:
1原材料采集和预处理
2主要产品生产-电芯组装、电池与电芯和电气/电子元件的组装
3配送
4报废和回收
与电池的阳极、阴极、电解液、隔膜和电池外壳相关的所有活动数据均应指向特定生产工厂生产的特定电池型号。
电池电芯和模组的供应商在向制造商提供电池电芯和模组时,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符合要求。
该信息应无条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