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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首例因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案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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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青岛市南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华涉嫌犯失火罪一案,该案系全省首例因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青岛市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于2023年6月购买二手电动车电池一块并放置在电动车上使用,因电池使用期间出现故障,李某华将该电池送往经销商处维修后取回。2024年3月21日9时40分许,李某华携带该电池及充电装置到青岛市市南区某大厦房屋内,将电池及充电装置放置在屋内连接充电,随后便离开。当日13时许,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发火灾,导致正在屋内的装修工人刘某雷、王某乔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雷、王某乔系火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被告人的主观过失程度、客观行为、失火原因、失火后果等方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某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亲属。合议庭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依法进行评议后对该案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防部门人员、应急部门人员、街道工作人员及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违规改装充电电池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电动自行车进电梯、电池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却屡禁不止,多地发生失火案件。电动自行车电池一旦发生爆炸,30秒内即出现明火,燃烧温度可高达1200度,浓烟、有毒气体的扩散速度远超居民逃生速度,吸入3-5口即可致人昏迷,甚至失去生命。法官在此提醒,在使用电动车时,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务必要谨慎、规范,时刻保持警惕,谨防因一时侥幸造成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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