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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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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小子

      据工信部网站8日消息,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范条件》提出,鼓励企业或所属集团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企业或所属集团每年自主开发车型不少于10款、研发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企业主要电动自行车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同时,鼓励企业大力推动智能制造,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品研发、生产运营、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数字化升级。企业应采用三维软件进行造型设计,配备并使用ERP(企业资源计划)、MES(生产执行系统)。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依标准进行编码标识,推动电池信息溯源管理。

      另外,企业应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加强废锂离子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引导消费者规范安全移交废锂电池。鼓励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管理。

      《管理办法》显示,申请规范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符合《规范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未因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信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4.近两年发生两次以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5.发生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6.隐瞒产品缺陷,不依法主动报告重大产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7.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不力;

      8.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9.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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